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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食盐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盐与进口的食盐,应接受品质检查。(食盐产业振兴法第三十五条)
品质检查对象
国内食盐
日晒盐、化学副产品食盐、再次加工食盐、加工食盐及月球⦁溶解食盐等食用及非食用食盐
进口食盐
日晒盐、精制食盐、再次加工食盐及矿盐等非食用食盐
品质检查机关
国立水产品品质管理院
依据食盐产业振兴法施行条令第十五条之规定,接受海洋水产部长官的品质检查权限委托而执行的检查业务
大韩盐业组合
依据食盐产业振兴法第三十五条第1款之规定的检查机关
韩国功能性食品研究院、木浦大学、韩国化学融合试验研究院(KTR)
依据食盐产业振兴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海洋水产部长官指定的检查机关
食盐品质检查机关指定现状
依据:食盐产业振兴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及同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检查机关:木浦大学产学协作团、韩国化学融合试验研究院(指定时间‘11.4.14)
针对违反者的罚则
对于未接受品质检查,或销售检查不合格的食盐,或是以销售为目的而进行的保管、陈列、进口等行为人,将处以1千万元以内的罚款(食盐产业振兴法第六十三条)
依据食盐产业振兴法的规定,应义务地进行品质检查
食盐检查程序